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Astrend III (Hong Kong) Limited
对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战略投资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 1539 号静安嘉里中心二座 39 层 200040
39/F, Tower 2, Jing An Kerry Centre, 1539 West Nanjing Road, Shanghai 200040, China
电话 Tel: +86 21 6288 6183 传真 Fax: +86 21 8021 2300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Astrend III (Hong Kong) Limited对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之法律意见书
致:Astrend III (Hong Kong) Limited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礼丰”或“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Astrend III(HongKong)Limited(“贵方”或“公司”)的委托,本所作为贵方拟以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易克斯”)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认购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控”)定向发行A股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战略投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过程
为本次战略投资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进行的审慎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 资料收集:本所律师在接受公司的正式委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向公司提交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并收集和审阅了与本次战略投资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 与公司的沟通:本所律师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
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三) 资料验证与调查: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战
略投资有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
(四) 律师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和自行收
集的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验证调查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在认真
审阅的基础上制作了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战略
投资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
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香港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载明的假
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
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或意
见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
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赖于如下假定: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且该等材料均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
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已履行该等签名
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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