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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电电控: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伦文德非诉 2025-05-A04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菱电电控”)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上市类 1 号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上市类 1 号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出具的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确认,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前述各方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和释义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菱电电控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菱电电控公开披露信息的查阅及于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监管措施”、“承诺履行”等栏目、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菱电电控及相关方自菱电电控上市以来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菱电电控及相关方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中,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菱电电控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菱电电控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三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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