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新风光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312
致: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风光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新风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风光 2022 年股权激励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
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新风光 2022 年股权激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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