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新风光 指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指 新风光本次拟进行的差异化权益分派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15
致: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风光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新风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风光本次差异化权益
分派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性及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
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
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或股票价
格,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出具的报告、说明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新风光的如下保证,即新风光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新风光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风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新风光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新风光作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风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预案为:公
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总股本 139,95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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