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主要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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