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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