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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23:37 股吧网页版
电气风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 5 版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阶段投入的各时间节点),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影
响以及后续安排,并充分揭示风险:

(一)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暂停、终止或研发失败;

(三)其他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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