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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23:37 股吧网页版
电气风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 4 版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按法律法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主体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依照公司《LDOC 698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应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许可,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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