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 5 版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认定并披露的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
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核心技术人员应参照上述董高相关报备信息要求,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并更新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要求
第一节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八条 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本条所述情形发生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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