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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20:53:40 股吧网页版
悦康药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增持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

北辰汇宾大厦 A 座六层

邮编:100101

F6/A,North Star HuiBin Plaza,
No.8 BeiChen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1 China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增持公司股份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康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于鹏飞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和增持人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悦康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询的信息出具意见。

三、本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制作核查意见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同意悦康药业在其关于本次增持相关的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核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是悦康药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核查意见仅供悦康药业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悦康药业本次增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根据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于鹏飞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于鹏飞先生,199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
份号码 341222**********51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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