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为对外投资事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信息和文件收集、进行初步评估以及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
交额,适用第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二)项。
第十四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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