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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7:14:16 股吧网页版
京仪装备: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公司内审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以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四条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内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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