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武汉逸飞激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规范和完善公司资金管理,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
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
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对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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