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及《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包括价格和成交量)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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