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武汉逸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以整体变更
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81982958N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79.0652 万
股,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HAN YIFI LASER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武汉未来科技城
龙山创新园一期 C1 栋 1101 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16.2608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保证,以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为后盾,致力激光创新拓展、笃行装备智能升级,为客户、员工、股东、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创造共赢价值,履行社会职责,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激光设备、机电一体化、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租赁、批发兼零售;软件开发及批发兼零售;人工智能应用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普通股总数为 6,000 万股,各发起人已经在
公司成立时缴足出资。发起人股东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吴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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