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
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其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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