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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20:54:35 股吧网页版
华恒生物:股份回购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7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适用本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述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输送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
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条 公司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可以结合实际,
自主决定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前款所称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
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
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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