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的
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七)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四条第(七)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相关交易协议或安排生效后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和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或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