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誉辰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
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指公司证券部门,下同)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六条 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业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对外担保(包括对下属公司的担保);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
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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