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誉辰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
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本规则第五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
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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