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
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
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
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
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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