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经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六) 经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或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
变更或者剥夺。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
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监督。
董事会按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由《公司章程》确定;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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