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
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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