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
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
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除外。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设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或经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
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
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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