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
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
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