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 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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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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