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
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深圳市誉辰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开具保函担
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的权限、批准及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
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
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
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情形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
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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