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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15:55:04 股吧网页版
莱斯信息:莱斯信息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投资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括在内。

上述投资属于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所设立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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