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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15:55:03 股吧网页版
莱斯信息:莱斯信息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使公司能够稳定健康的运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办事处均应参照本制度施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制度执行。
(二)独立性原则。审计部设置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应该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不得置于任何职能部门的领导之下,即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三)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以事实为基础,准确揭示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应对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保密,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部门,主要职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控制度中涉及的文件,不得延迟提交或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后,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向审计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决定对审计发现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时,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公司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制度;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九条 审计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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