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含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下同);从事融资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以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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