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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15:55:03 股吧网页版
莱斯信息:莱斯信息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及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的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符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年度筹资预算后,对于实际融资金额超过预算
10%)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含 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如有);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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