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制度
(草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一)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
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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