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草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
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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