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有关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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