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方式正式公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各自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各自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数据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拆上市、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九)发行证券;
(二十)回购股份;
(二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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