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草案)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且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或因涉嫌刑事违法正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就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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