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你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定期(至少每年)按要求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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