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连)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相关主
体(具体参考附件一)与公司关联(连)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界定),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中,《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连)人”和“关联(连)方”
以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统称为“关联(连)人”、《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连)交易”和《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统称为“关联(连)交易”。公司关联(连)方包括符合《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和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连)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对关联(连)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三) 与关联(连)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相关机构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连)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此作出判断。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关联(连)方不得利用关联(连)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
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连)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连)方就关联(连)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连)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式干
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连)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应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一章 关联(连)方及关联(连)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连)自然人;和(2)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连)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连)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关联(连)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