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关联方资金(含委托贷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