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 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七)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在第十一条的情况下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九)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贷款担保决议;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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