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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7:55:51 股吧网页版
优利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总部基地蜂汇广场 1 栋 31、35 楼

电话:0769-23229888 邮编:523000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9F20240151-003 号
致: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或“公司”)委托,为公司本次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
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优利德提供的会议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及经办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优利德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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