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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总部基地蜂汇广场 1 栋 31、35 层

电话:0769-23229888 邮编:523000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9G20250035-0002 号
致: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张弛律师、梁海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8);

4.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5.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6.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7.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8.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等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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