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在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管理运作机制,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制定经营计划,并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建立风险管理程序。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控股子公司在投资项目决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论证调查、可行性研究,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交投资方案。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对于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改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及其他形式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借款、对外投资、重大产品或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子公司主营业务、日常经营事项除外),公司委派董事须事先将重大事项报公司经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进行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委派董事必须按照公司授权意见进行表决。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需要)。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前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应该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全资子公司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决定后一个工作日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八条 未经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控股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主动向公司汇报投资项目的重大执行和进展情况,公司针对经营业务或者投资项目进行询问、检查时,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
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必要的指导;对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资金调配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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