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识别、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全体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义务人负责将涉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将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提交经核准、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识别、发现重大事项,并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事项的相关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
制度或管理细则/办法。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负责所在部门、公司、分支机构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其所在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细则/管理办法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该重大事项识别或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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