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
部控制与管理力度,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性,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被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四) 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一)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二)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额度的,直接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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