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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19:30 股吧网页版
阳光诺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5-059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
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
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或“原告”)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恒生制药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定 2000 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执行费用等与本案件的全部费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5)湘 04 知民初 26 号

(二)案由:合同纠纷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四)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原告委托被告研发替
格瑞洛原料药及片剂。根据合同约定,若原告在取得生产批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发费用总额的 50%,则原告无条件将生产批件所有权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形式转让给被告,该产品的生产权保留在原告,生产加工费不得低于 0.1 元/片,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权由被告持有,保留原告 50%销售过程中的权益。

原告认为项目批准文号已于 2023 年 6 月 7 日获得,被告在原告未支付 50%
研发费用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批准文号转移,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原告进行生产以及组织销售。

(五)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定 2000 万元;

(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执行费用等与本案件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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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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