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深圳惠泰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惠泰医疗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 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
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
限为十年。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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