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具体应当披露的事项
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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