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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0:03:14 股吧网页版
埃科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四)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和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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