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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53:02 股吧网页版
恒玄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
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
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本规则第五条
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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